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楊惠玲
林松正 楊秀英
一、債務人林松正、楊秀英、楊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惠玲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松正、楊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1,71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惠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1,7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松正、楊秀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37元│100年1月5日起至│百分之2.83│100年2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