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上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 謝明鑫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42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一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志宏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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