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丙○○住彰化縣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朱慧真 律師被告丁○○住彰化縣
乙○○住彰化縣甲○○住高雄市
之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壹肆肆玖之叁地號、地目建、面積壹伍貳玖平方公尺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壹玖壹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壹玖壹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取得;編號與C部分面積伍柒叁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伍柒肆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529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基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法律規定,請求准予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聲明及陳述:
(一)被告乙○○係以:對系爭土地上之房屋,希望完整分得。同意依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分割,並聲明:同意分割。
(二)被告丁○○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陳述記載略以:系爭土地上之磚造房屋要保留,並聲明:同意分割。
(三)被告甲○○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在卷為證,經核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經查:(一)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二所示編號2部分磚造平房為被告乙○○、甲○○及訴外人 黃成貴 共有,編號3、5部分磚造平房為被告乙○○所有,編號4部分磚造鐵皮屋為被告甲○○所有,編號6部分磚造平房、作為公廳使用,為兩造及黃成貴共有,編號7部分磚造平房為原告所有(附圖二編號6部分誤載為由被告丙○○所有,編號7部分誤載為由兩造及黃成貴共有),編號8部分磚造平房為被告丁○○所有等情,經本院會同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勘驗測量屬實,並作成複丈成果圖如附圖二與勘驗筆錄附卷可稽。(二)系爭土地東南側面臨彰化縣○○鄉○○路○段,若依如主文所示之分割方案,由西北向東南劃分,則各共有人分得部份均略呈長方形,自較其它分割方法所劃分之土地方正、有助土地之經濟利用,且各所有人於分割後均可使用上開道路通行,方便對外聯絡。(三)雖依如主文所示之方割方案分割,將損及地上現有之房屋,惟該房屋均為磚造或輔以鐵皮所建,且已使用相當年分並非新建,亦經本院前往現場勘驗無訛,其房屋價值非鉅,與土地分割後各所有人所得利用之經濟價值相比,該房屋應無特加保留之必要。(四)原告提出如附圖一分割方法後,復於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因被告乙○○到庭陳稱,已與被告甲○○協議,希望原告將如附圖一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分割方案,所列註記欄內編號A、B部分取得人互為調換,原告亦當庭主張變更分割方案,由被告甲○○取得編號A部分、被告乙○○(附圖一誤載為 黃成典 )取得編號B部分,經本院審酌被告甲○○、乙○○應有部分比例相同,且應取得面積相等,若為交換,亦不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則認原告之主張應可准許。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使用現狀、共有人之意願、對外通行需求、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為以主文所示方法分割,應屬適當。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文斌附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丁○○│574/1529│├──┼───────┼──────────────┤│2│丙○○│573/1529│├──┼───────┼──────────────┤│3│乙○○│191/1529│├──┼───────┼──────────────┤│4│甲○○│191/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