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228號

債權人 陳淑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任職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任職期間證明(如扣繳憑單、在職期間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等)。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1,895元如何計算而來?上開81,895元中,薪資、資遣費之金額若干?請提出明細表【仔明積欠薪資之年月?每月薪資金額?總金額?工作年資起訖、試算表、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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