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權人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暖

代理人 鄭有為

債務人 朱麗敏

陳哲傑

一、債務人朱麗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3,15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8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哲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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