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64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川

訴訟代理人 陳玉曄

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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