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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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74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曾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曾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558號

被   告  陳曾煒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曾煒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1月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9月11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許止,在臺中市大安區南埔路某處,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隨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12)日凌晨1時24分許,行經臺中市大甲區西濱公路北上慢車道約134.7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而停車並躺臥路旁,經警攔檢,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曾煒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檢察官 蔣志祥

               檢 察 官 戴旻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魏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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