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8,885元│95年5月6日起至│19.71%│暨自95年6月7日起至95││││104年8月31日止││年12月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5年1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上開利││││││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104年9月1日起│15%│暨按上開利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計算違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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