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李佩娟 (原名: 李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被告 陸寶鑫
陸寶忠 陸 李韻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價額(即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