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香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庭妌張竣堯 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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