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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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6號聲請人 曾義崴 相對人 李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未約定利息,詎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3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001111年1月8日1萬元無111年2月7日111年2月8日CH0000000002111年1月20日2萬元無111年2月19日111年2月20日CH549362(背面)朱○○C120******0(保證人)003111年3月1日2萬元無111年3月31日111年4月1日TH302404(背面)朱○○098*****83(保證人)004111年4月26日1萬元111年5月6日111年5月25日111年5月26日CH468018005111年5月5日4萬元111年6月4日111年6月4日111年6月5日CH468019(背面)基隆市○○路○○號○○樓006111年6月16日2萬元111年7月16日111年7月16日111年7月17日CH0000000(背面)基隆市○○路○○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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