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28號聲請人 張梧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明欣壁紙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4年2月15日│340,725元│GA0000000│││限公司 李財福 │行南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