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19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1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