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雀 被告 許玉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