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李清枝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嫻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6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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