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4號原告 蔣敏洲 原告與被告 陳忠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66,2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66,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