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13號原告 丁桂蘭 被告 邱麒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劉庭妤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待被告劉庭妤到案後,另行處理)。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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