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6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李哲良
被 告 徐慧燃
徐黃梅貴
徐民積
徐億鐘
徐立燃
徐慧籃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民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
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所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應更正為「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一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五項
第八行「於102年6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應更正為
「於10『3』年6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