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張益財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鳳簡字第84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23日下午2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李燕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7月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並於繳款
期限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延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
自95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