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江武正 訴訟代理人 江佳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3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虹銘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0111002虹銘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0211003虹銘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0311004虹銘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0411005虹銘股份有限公司77-NH-000002156韋程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08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