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榆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OO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代位人 梁武程 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查報被代位人梁武程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佩蓁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苗栗縣通霄鎮內湖東段)1346地號土地2351地號土地3352地號土地4349地號土地5352-1地號土地6352-2地號土地7356地號土地8356-1地號土地9359地號土地10359-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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