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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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附民原告 周歆潔 附民被告 邱德旻 附民被告正達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烱壽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