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于許富 訴訟代理人 于百川 被告 柯喬豐 (原名 柯志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