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二八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滾入原本計算,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點四四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百分之二點八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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