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譚安紘
譚宇宸 譚吉倉 被告 莊珺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930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訴之聲明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第一審裁判費訴之聲明一譚安紘譚宇宸譚吉倉802,019元8,810元訴之聲明二譚安紘1,126,912元12,187元訴之聲明三譚宇宸1,128,227元12,187元訴之聲明四譚吉倉1,881,595元19,7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