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周良一 被告 林淯先 上列被告林淯先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鍾邦久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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