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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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永崇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身體有多處瘀青、腫脹及腸骨閉鎖性骨折,並患有重度憂鬱症,必須返家由家人照護。且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表明無逃亡決心,除配合繳納保證金外,並願受限制出境、限制住居與每日向管轄派出所報到之處分,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二、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
三、查被告有多次竊盜、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毀損、傷害等犯罪前科,甫於102年1月22日假釋出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若被告被判有罪,將受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不利益。且被告對於前往處理之警員當場施暴,抗拒逮捕,是其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又被告必須接受精神鑑定,若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性。至於被告入所健康檢查時,發現身體多處擦傷、左腸骨閉鎖性骨折、並自92年間起患有憂鬱症,及有酒精濫用之情形,不定時服用藥物控制病情。羈押期間,受到妥適照護,目前精神尚可,病況穩定,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102年4月25日嘉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收容人病況說明書、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02年5月8日中總嘉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3~
59、76、77頁)。亦即被告於羈押期間,仍然能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病情尚稱穩定,不影響其病情之治療。是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黃仁勇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