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勝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坦認上開罪嫌,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王志盛 、 林國強 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均屬相符,並有扣押書、被害報告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稽,及有扣案鐵條7支、大型剪刀1支及手套1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4日起,予以羈押。被告雖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開犯嫌,兼有上開卷證存卷可佐,本案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是其犯罪嫌疑重大要無疑義。又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進而通緝在案,為警緝獲,且觀諸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多次因案通緝之記錄,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情形,而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理、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合於羈押要件,本院所為羈押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被告據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具保並無法使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必要性消滅,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