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 楊偉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900元,惟查本件原告除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外,另請求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於伊甸基金會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停車場全部公佈欄張貼道歉公告(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而張貼道歉公告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原告僅繳納上開數額,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尚未載明請求被告張貼之道歉公告具體內容,應一併予以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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