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273號聲請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香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震麟鑫國際有限公司、 吳少伯 、 吳少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陳報本件本票是否有記載付款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