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子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子豪所犯如附表所示拾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子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1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附表編號1至11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5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亦有前開判決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2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5、4835、4836、│第4485、4835、4836、│第4485、4835、4836、│││5202、6081、6535號│5202、6081、6535號│5202、6081、6535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8號。││備註│②編號1至11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判決上訴駁回。│└────────┴────────────────────────────────┘┌────────┬──────────┬──────────┬──────────┐│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6日│││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5、4835、4836、│第4485、4835、4836、│第4485、4835、4836、│││5202、6081、6535號│5202、6081、6535號│5202、6081、6535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8號。││備註│②編號1至11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判決上訴駁回。│└────────┴────────────────────────────────┘┌────────┬──────────┬──────────┬──────────┐│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5、4835、4836、│第4485、4835、4836、│第4485、4835、4836、│││5202、6081、6535號│5202、6081、6535號│5202、6081、6535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8號。││備註│②編號1至11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判決上訴駁回。│└────────┴────────────────────────────────┘┌────────┬──────────┬──────────┬──────────┐│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5、4835、4836、│第4485、4835、4836、│第1653號│││5202、6081、6535號│5202、6081、6535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8年度訴字第224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109年1月2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108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號│號│││├────┼──────────┼──────────┼──────────┤││判決│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109年2月3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8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②編號1至11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85號│││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第1271號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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