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李俊燁 被告 蕭家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審簡字第1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簡方毅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