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林舜瀚 被告 尤盛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簡上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黃致毅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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