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紘霆 兼法定代理人 黃依姍
林義勝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代表人 沈孟儒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政凱
魏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