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 陳彌堅 上列聲請人因經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經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