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施貝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利息附表: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16,667元│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47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8,613元│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0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3,434元│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4│新臺幣11,331元│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