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家任 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迄至109年12月8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
(三)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盡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扶養親屬?倘須扶養親屬,聲請人應依照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親屬關係,併應提出該受扶養權利人之戶籍謄本、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同時具狀說明該受扶養權利人有何須由聲請人扶養之事由。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請聲請人提出2年內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