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本院依職權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八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號),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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