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88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永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8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人別欄、主文欄、理由欄及附件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所載「 曾永豐 」,均應更正為「曾永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人別欄、主文欄、理由欄及附件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所載「曾永豐」顯係「曾永豊」之筆誤,為顯然之錯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101年2月20日澎監總決字第1010700169號函檢送之曾永豊戶籍謄本可稽,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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