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宏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宏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彥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遞奪公權6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賭博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6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578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35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