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訴人 王安石
周淑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通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