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之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
9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8年2月19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8年9月28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3年7月15日經本院以103年訴緝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3年8月5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3年8月21日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
103年9月20日確定;上揭二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9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與第一案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3年5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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