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李彥璋 債務人 許作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瑞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7年1月5日。⑵民國109年7月2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⑵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墊款所負之債務。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墊款所負之債務及票據關係所生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8年6月12日。⑵國139年7月23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年息百分之六計算。⑵無。
(八)遲延利息(率):⑴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⑵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九)違約金:⑴依照借款總金額百分之十計算。⑵依照借款總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作伯、許瑞安,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債務人許作伯向聲請人借款29,000,000元,此有本票六紙為憑。詎債務人清償期屆至未如期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外埔區│下鐵山││881│2,500.00│2分之1│├─┼───┼────┼───┼───┼──────┼─────┼──────┤│2│臺中市│外埔區│下鐵山││881-1│2,500.00│2分之1│├─┼───┼────┼───┼───┼──────┼─────┼──────┤│3│臺中市│外埔區│下鐵山││881-2│5,516.00│2分之1│├─┼───┼────┼───┼───┼──────┼─────┼──────┤│4│臺中市│外埔區│下鐵山││882│546.62│2分之1│├─┼───┼────┼───┼───┼──────┼─────┼──────┤│5│臺中市│外埔區│下鐵山││886│1,222.03│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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