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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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7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奎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