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簡銘斌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 廖文雄
惠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孟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楊欣怡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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