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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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陳一維 被告 李壬癸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上易字第245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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