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台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萬清郭淑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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