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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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真 送達代收人 張仕賢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澤豐 上列上訴人間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83,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