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張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均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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