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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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8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另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玖萬肆仟元,合計貳佰貳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原告僅繳納陸仟伍仟元,尚欠壹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繳納。
二、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曹瓊文